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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须知

【字号:    】        时间:2022-03-16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一、检察公益诉讼是什么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二、检察公益诉讼的类型

1、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检察机关在履行实践中不断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截止目前,在法定办案领域上形成了“4+10”格局。

1、什么是4?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2、什么是10?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领域

安全生产领域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

反垄断领域

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

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

妇女权益保障领域

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

2、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

3、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

5、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6、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五、发现线索怎么办?

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发现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到检察院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反映情况。